王刚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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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-长春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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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刚律师(联系方式:15500001210),系广东华商(长春)律师事务所刑事中心主任,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研究,承办了数百件刑事案件,刑事辩护的工作中,用技术驱动法律,将数据引入办案,用案例大数据分析法,预测案件定罪量刑,同时针对办案人员进行背调检索,对办案人员裁判思路和习惯进行分析,辅助支持制定庭审办案策略。实践证明,这一服务特色在经济类犯罪中的辩护效果尤为突出。同时,其在专业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更是凝聚了丰富的人脉资源。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,力求多方资源整合,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思路,从而达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。

王刚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例如下:
无罪案例
1、公安部督办“长春首座地下水毒加工”案,涉案麻黄碱1000公斤,经有效辩护,检察机关撤诉,被告人孟某某被无罪释放
2、涉嫌诈骗800余万元的被告人初某,经有效辩护,在羁押675天后,获法院无罪判决,得以释放.
3、涉嫌侵吞、挪用公款2000余万元的孙某某,经有效辩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,最终孙某某无护,
4、长春市某区某局长姚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,经有效辩护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姚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
5、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,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作出撤销案件决定,汤某某重获自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.
6、江某某涉嫌诈骗某集团公司一百余万元一案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,两次对门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,江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
7、何某因在境外涉嫌洗钱犯罪被我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辩护人介入后,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对何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而释放,何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8、刘某涉嫌“案值数千万元沉香投资案”被刑事拘留辩护人介入后,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对刘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而释放,刘某未被追究刑事言任
9、浙商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刑事拘留,辩护人介入后,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而释放,李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
10、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车辆合格证抵押借款涉嫌诈骗数百万元,辩护人介入后,检察机关先后两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而释放,李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
11、某高校教师张某某涉嫌行贿、挪用公款一案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张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.
12、雷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,辩护人接受委托后,开展历时一年的辩护工作,最终检察机关对雷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雷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13、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,辩护人接受委托后,积极开展辩护作,最终在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况下,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张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重大影响案件
1、轰动全国的长春304盗车杀婴案,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,两审终官判决被告人周某军死刑。
2、中纪委督办吉林省部级央企高管以受贿罪被立案侦查,涉案受贿数千万元,经辩护审判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。此后因涉及新证据经南判监督程序,审判机关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,改判有期徒刑五年
3、历任我省某地级市市委常委涉嫌贪污一案,辩护人接受委托后,积极开展辩护工作,审判机关判处被告人缓刑。
4、原吉林省某正厅级十部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,辩护人接受委托后,积极开展辩护工作,被告人重获较轻刑罚
5、原省属高校副校长涉嫌受贿一案,审判机关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,获缓刑释放。
6、美国公民“劳伦斯”故意伤害案7、巴布亚新几内亚公民“尹安”涉嫌寻衅滋事案
二审改判案件
1、考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,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经辩护人二审辩护,改判考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。
2、衣某某涉嫌盗窃煤炭一案,一审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,经辩护人二审辩护,改判缓刑。
3、马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经辩护人二审辩护,改判二年余
4、雷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经辩护人辩护,二审改判缓刑。
5、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经辩护人辩护,二审改判缓刑。
6、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经辩护人二亩辩护,改判王某某缓刑。
变更较轻罪名案例
1.赵某某因涉黑犯罪被提起公诉,经有效辩护,最终赵某某未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且涉案罪名由六个减少到四个。
2、潘某因盗窃运钞车押运款一案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职务侵占的辩护意见,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,潘某的预期量刑从十年以上降为最终判决的五年余
3、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,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,王某某终获缓刑得以释放。
4、林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采取强制措施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,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,林某某获缓刑得以回归社会
5、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,经有效辩护,审判机关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6、因“杀人碎尸”逃亡23载的孙某某,经辩护人有效辩护,获死缓得以保住性命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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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刚律师(联系方式:15500001210),系广东华商(长春)律师事务所刑事中心主任,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研究,承办了数百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吉林-长春
  • 执业单位:广东华商(长春)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部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220120********29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交通事故、房产纠纷、人身损害、合同纠纷